绥化市人民政府是绥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,是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,对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,在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,向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。现任市长是陈立军。
建置沿革
绥化,清同治元年(1862年)开发设镇,名为北团林子,隶属呼兰厅。清光绪十一年十月十四日(1885年11月20日)设理事通判厅,即绥化直隶厅,厅治在北团林子。绥化建置时将北团林子改名为绥化。
清朝时期,绥化市归镇守黑龙江将军辖区管辖。清咸丰十年(1860年)经黑龙江将军特普钦奏准,开始出放民荒。清光绪三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(1905年1月29日)由厅升府。光绪三十三年(1907年),绥化归黑龙江省管辖。
民国元年(1912年),东北三省承袭清末地方行政制度,仍实行省、道、府(直隶州、厅)、县(州、厅)4级制度。民国2年(1913年)裁府州,改为行省、道、县3级制,绥化府改为绥化县。民国3年(1914年)6月,今绥化市所属各县(市)区分别归龙江道、绥兰道所辖。民国18年(1929年),废道制,县归省直接管辖。
东北沦陷时期(1934年),明水县归龙江省管辖,其余9县归滨江省管辖。1939年,明水、绥化、海伦市、望奎县、庆城、绥棱县6县为北安省所辖,其余4县仍由滨江省管辖。
解放战争时期,庆城(庆安县)、绥棱、海伦、望奎、绥化、明水和青冈县、兰西县、安达市、肇东市等县分属当时的黑龙江省和嫩江省、松江省管辖。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,今绥化市10个市县均划归黑龙江省管辖。
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初期,今绥化市各县(市)区一直归黑龙江省直辖。
1956年1月3日,中共中央批准,成立绥化专区。3月6日,国务院批准,黑龙江省成立绥化专署,将原省直辖的绥化、北安市、海伦市、望奎县、德都、铁骊、绥棱县、庆安、呼兰区、巴彦县、兰西、通河县、木兰县等13个县划为绥化专区管辖,绥化专员公署驻绥化县。同时,将由省直辖的青冈县、安达、明水县等6县划归嫩江专区管辖。肇东市、肇州县、郭尔罗斯后旗3县(旗)仍归黑龙江省直辖。同年4月11日,国务院批准,郭尔罗斯后旗改称肇源县,仍由省直辖。
1958年8月16日,国务院决定撤销绥化专员公署,成立松花江专员公署,专员公署驻哈尔滨市。同时,将省直辖的肇东县划归哈尔滨市管辖。1960年5月12日,将由嫩江专区所辖的明水、青冈、安达3县划归松花江专区;将松花江专区所辖的五常市、双城区、巴彦县、木兰县、通河县5县划归哈尔滨市;将由哈尔滨市所辖的肇东市划归松花江专区。同年5月26日,撤安达市设地级安达市,仍由松花江专区所辖。1962年10月,恢复铁力市,由松花江专区所辖。1963年12月,伊春市从松花江专员公署划出。1964年6月撤安达市设安达特区,由石油部和黑龙江省双重领导。1965年3月恢复安达县,由松花江专区所辖。1965年6月,国务院决定重新成立松花江专员公署,原松花江公署改为绥化专员公署,绥化专员公署驻绥化县。1967年3月,成立绥化地区革命委员会。1970年4月,铁力县划归伊春地区所辖。
1979年2月,撤销绥化地区革命委员会,设置绥化地区行政公署。经国务院批准,1982年12月,撤绥化县设县级绥化市;1984年11月,撤安达市设县级安达市;1986年9月,撤肇东市设县级肇东市;1989年12月,撤海伦市设县级海伦市。1992年12月,肇州县、肇源县2县划归大庆市。
1999年12月28日,国务院批准,撤绥化地区,设地级绥化市;撤县级绥化市,设县级北林区。绥化市、北林区行政领导体制2000年6月1日起实行。
2001年,根据黑龙江省统一部署,撤并乡镇。至此,绥化市辖1区、3市、6县,70个镇、90个乡、6个街道办事处。
2014年,绥化市将所辖县(市)区中的8个乡撤乡设镇。
2019年,绥化市辖1区、3市、6县,78个镇、82个乡、6个街道办事处,1个国家级开发区,即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。
职权范围
(一)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,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,规定行政措施,发布决定和命令;
(二)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;
(三)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、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、命令;
(四)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、培训、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;
(五)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、计划和预算,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、教育、科学、文化、卫生、体育、城乡建设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、自然资源、财政、民政、社会保障、公安、民族事务、司法行政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行政工作;
(六)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,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,维护社会秩序,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;
(七)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;
(八)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;
(九)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,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,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,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,帮助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,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、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;
(十)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、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;
(十一)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辖区概况
绥化市位于黑龙江省中部,松嫩平原的呼兰河流域。地理位置东经124°13′至128°30',北纬45°3′至48°02',平均海拔为135—247米。是黑龙江省的重要交通枢纽,全省六大客货运中转中心之一,哈尔滨市以北重要的区域性中心城市,东接林都伊春,南临省会哈尔滨,西靠油城大庆市,北依口岸黑河市,西北连鹤城齐齐哈尔市,与哈尔滨接壤113公里,与大庆接壤182公里。绥化既不临海,又不临江,海上出海口最近的是辽宁省营口港和大连港,距离营口港852公里,距离大连港1048公里。距离陆路口岸黑河市468公里,绥芬河市603公里,东宁市634公里。
行政区划
全市现辖3个县级市、6个县、1个区、160个乡镇、12个街道办事处。
机构设置
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、绥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绥化市教育局、绥化市科学技术局、绥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、绥化市公安局、绥化市民政局、绥化市司法局、绥化市财政局、绥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绥化市自然资源局、绥化市生态环境局、绥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、绥化市交通运输局、绥化市水务局、绥化市农业农村局、绥化市商务局、绥化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、绥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、绥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、绥化市应急管理局、绥化市审计局、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、绥化市体育局、绥化市统计局、绥化市医疗保障局、绥化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、绥化市林业和草原局、绥化市政府研究室、绥化市国防动员办公室、绥化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、绥化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。